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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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 | — | 2001-06-03 | |
|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保持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居民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士、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固体皮弃物。 全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均适用于本规定。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环保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1-05-08 | |
|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除外。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拍卖人)负 | — | 2001-05-14 | |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 为防治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九龙江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漳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三明市所辖新罗区、漳平市、芗城区、龙文区、华安县、长泰县、平和县、南靖县、龙海市、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海沧投资区、安溪县、大田县的九龙江流域内区域。 九龙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立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由九龙江流域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 | — | 2001-06-18 | |
| 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充分利用单位内部设施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求,完善社区功能,推进社区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设施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所有或者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的下列设施资源: (一)操场、游泳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二)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三)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四)医务室、健康咨询等卫生设施和项目; (五)其他可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对所在社区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 | — | 2001-06-04 | |
| 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登记或确认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本省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以上(含县、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 | — | 2001-06-15 | |
| 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 为了防治海洋和水环境的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超过1.1%的织物、餐具、工业洗涤用品。 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在本市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无磷洗涤用品的产品包装的明显部位必须标有“无磷”标记。 各级工商、产品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洗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 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1-04-24 | |
| 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证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 | — | 2001-04-17 | |
| 沈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其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工程。本办法所称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是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01-05-28 | |
| 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包括∶无线电台、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信号线、电源线、警报支架、警报控制箱等组成。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