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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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为规范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城镇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而成立的企业,称为城镇股份合作企业。 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 (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四)实行民主管理。 城镇股 | — | 2001-08-27 | |
| 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1-08-09 | |
| 合肥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郊建制镇范围内的除四害管理工作。 单位、居民住户以及市区园林、绿地、河道堤岸等公共环境和公用设施的主管部门,负有防范和灭杀四害的义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的管理工作。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1-08-09 | |
|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下列行为也应视为房屋租赁:(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二)将房屋内的柜台、橱窗、铺位等设施、设备出租给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01-08-13 | |
|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 — | 2001-08-10 | |
| 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与辞退规定 为了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与辞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与辞退,按照本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省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评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录用与辞退,执行本规定。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录用单位公安专项编制限额内进行。 公安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公安专项编制的核定、认定和调整,经省公安机关同意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 任何单位均不得安排未经录用的人员使用公安专项编制进入公安机关或者在 | — | 2001-08-15 | |
|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 — | 2001-08-14 | |
| 武汉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为保障出境定居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境定居人员,是指原具有本市户籍、经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批准出境、并已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市侨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境定居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区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的日常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的有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01-08-14 | |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全省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 | — | 2001-08-20 | |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对第三批省政府24个部门的42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并通过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补充公布的3项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布。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 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三批) 此次列入第三批清理的省政府24个部门,除7个部门目前对社会无行政审批事项外,共报审批事项428项,其中,取消93项、下 | — | 200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