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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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2-03-01 | |
|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 | — | 2002-03-25 | |
|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 | — | 2002-02-28 | |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不等值交换时,以支付不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者也应当缴纳契税。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家征用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的课税范围。 契税税率为4%。 取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其计税依据为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 | — | 2002-03-08 | |
|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 | — | 2002-03-08 | |
|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2002-03-08 | |
|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持稳定。 省人民政府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市(行署)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 (二)争议一方或者双方为中直、省直、部队所属单 | — | 2002-04-01 | |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 | — | 2002-03-23 | |
|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 | — | 2002-03-19 | |
|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市场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对象,是指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 | — | 200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