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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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州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属于城市生活垃圾范畴。餐厨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19-01-31 | |
|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实施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 | — | 2019-03-04 | |
|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 | — | 2019-03-04 | |
|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 | — | 2019-03-04 | |
|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塌陷区)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除《条例》 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条例》 第四条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直接取水的限额,是指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具体限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水 | — | 2019-03-04 | |
| 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促进和保障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以下简称许可中介服务),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的作为行政许可条件的有偿服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许可中介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行政行为所需中介服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 — | 2019-03-04 | |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机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发展政策,保障经费投入, | — | 2019-02-03 | |
| 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设施,是指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的空地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设施,是指架设在水上或者陆地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构筑物。包括跨越海河的桥梁、隧道、车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道桥、高架桥、涵洞以及桥梁附属设施。 本办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9-02-19 | |
|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维护与运行、能源节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和县(市)城市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大连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市内四区的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由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9-02-19 | |
|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9-02-19 | |
|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签订和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可以参照本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9-02-19 | |
|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按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机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换领、补领、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市及区(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9-02-19 | |
|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经营者(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大连市公安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局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9-02-19 | |
|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交通、建设、城建、城乡规划、教育、财政、卫生、环保、服务业、农业、工商行政、质监、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大连保监局,依据各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9-02-19 | |
| 大连市游艇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游艇边防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走私、贩毒、越境、偷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动力装置的船舶。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艇边防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艇边防治安管理。 游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本游艇边防治安责任人。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游艇边防治安责任人签订边防治安责任书,共同做好游艇边防治安工作。 供游艇停泊的码头,可以单独建设、设置,也可以在公共码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9-02-19 | |
| 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和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电力设施的保护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应对相关突发性事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2019-02-20 | |
| 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活动,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和维护管理、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经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19-02-18 | |
|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本办法所称粮食安全,是指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 | — | 2019-03-01 | |
| 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 为了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以下简称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葛洲坝水利枢纽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设立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规定对葛洲坝枢纽实施保护。 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葛洲坝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 | — | 2019-02-11 | |
|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省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 — | 2019-01-28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市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的决定 为了确保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适应机构改革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就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市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哈尔滨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废止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承担该职责的原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9-01-30 | |
| 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 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相关标志,包括: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 | — | 2019-02-28 | |
|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沿海水域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环境,是指沿海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 河北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 — | 2019-03-08 | |
| 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二次供水、用水活动,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水质监测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 | — | 2019-02-01 | |
| 湖北省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为加强对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军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军人运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运会知识产权,是指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和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享有的与军运会相关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具体包括: (一)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的名称、会徽、格言 | — | 2019-02-11 |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2019年1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 下列规章继续有效(共197部): 1.《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 — | 2019-01-25 | |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规定程序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职工 | — | 2019-01-23 | |
|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月22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9年1月23日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综合协调机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9-01-23 | |
|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活动。 雷电灾害防御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保障雷电灾害防御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9-03-16 | |
| 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创建生态、宜居、美丽的园林城市,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社会公益性城市公园和非公益性城市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尚未建设的城市公园用地。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等。 本市公园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公园名录并对外公布。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 | 齐齐哈尔人民政府 | 2019-01-31 | |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60年以上的茶树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铭牌管理制度。古树名木铭牌实行全州统一式样,铭牌内容包含古树名木学名、保护等级、树龄、树高、胸径、冠幅、编号、二维码、挂牌单位、挂牌时间和生长地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标识的古树名木编制成册,并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调查、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19-02-22 | |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审查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青岛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青岛市市级机构改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9-02-20 | |
| 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 为了加强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教育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环境教育,是指向全体公民宣传和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培养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技能,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环境教育为全民教育,应当坚持构建领导体系与强化单位责任相结合、坚持规划引导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坚持多元实施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19-01-25 | |
|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2019-01-28 | |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采取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 | — | 2019-01-31 | |
|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和便利的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残疾人等社会成员 | — | 2019-03-15 | |
|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除本办法 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严格 | — | 2019-01-25 |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公布《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管理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赋予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161项县级管理事项。《目录》中事项由经济发达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后实施。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当事人对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涉及《目录》中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救济权利。 附件: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共161项) | — | 2019-02-17 | |
| 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如桂2019年3月24日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9-02-14 | |
| 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其他类型电梯,具体种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个人或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为公共使用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9-02-03 | |
|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利益相关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定期检查、科学鉴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9-02-02 | |
|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市六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两种形式。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工商、市容环卫、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空间位置。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均属招标、拍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9-02-02 | |
| 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以下简称收购)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太原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9-02-02 | |
| 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湿地公园位于梧州市龙圩区,东至下小河支流石狮河古龙桥,西至连通浔江与苍海湖的环城水系起点河口,南至下小河子村附近山体,北至下小河入浔江口。包括苍海湖、赛塘水库、下小河、石狮河、环城水系,以及下小河、石狮河沿岸滩地、下小河子村和赛塘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内所含山体。具体保护范 | 梧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1-22 | |
| 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划、计划;(二)督促、指导规章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起草工作;(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四)负责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五)完成规章的清理工作。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19-02-27 | |
|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襄阳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9号)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 | 襄阳市人民政府 | 2019-02-27 | |
| 肇庆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为了有效处置和充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规范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等相关活动。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促进利用、保障权益和信息公开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处置闲置土地重大事项。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2019-03-01 | |
| 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护、保存、传承、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2-19 | |
| 中山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培养社会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建设慈善中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民间运作、全民参与、行业发展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由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就有关慈善事业工作进行交流、沟通和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2019-03-07 | |
|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调整权力事项的市级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及时交接,加强对县(市、区)业务对口部门的指导和培训,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的后续相关工作,确保下放许可事项落实到位、工作不脱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此次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的具体情况,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及时修订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县(市、区)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确保接住管好、切实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 | 遵义市人民政府 | 2019-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