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每页
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二)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五)其他与群
武汉市人民政府2004-06-30
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为规范本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公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其实施机关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
武汉市人民政府2004-06-30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学校、公园、度假村、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池、馆。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节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游泳场所建设标
2004-06-30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体育场地及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 市体育局是全市体育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场地管理。 体育场地是发展体育运动的必要物质条件,必须统筹安排,逐步发展。 新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的面积,应根据原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尽力予以保证。 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
2004-06-30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适用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邮电、电力、公安、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将运输计划、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 (一)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5.5米的; (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电
2004-06-30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称集体企业),但乡村农民在城镇举办的集体企业除外。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支持集体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本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的职工是集体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
2004-06-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4项行政许可收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06-29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
2004-06-3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70个单位为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55个)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山东省贸易办公室、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东省公安厅
2004-06-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04-06-30
显示 71117120 条,共 7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