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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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华侨捐赠办法 为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和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救灾、扶贫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行为。 捐赠人要求行政机关作为受赠人的,行政机关 | — | 2004-11-27 | |
| 乌鲁木齐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2004-12-0912:33:40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4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04-12-09 | |
| 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法定授权组织和委托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实施应当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12-13 | |
|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办理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接收、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与政务公开的衔接)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应当与实施政 | — | 2004-12-13 | |
| 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程序,确保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确需立即采用行政许可的形式实施行政管理,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实施期限为一年的行政许可。 本规定所称的起草单位,是指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负责起草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政府或者 | — | 2004-12-13 | |
|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督促所属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 | 2004-12-10 | |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指 | — | 2004-11-29 | |
|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应当 | — | 2004-12-07 | |
| 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维护农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村庄和集镇。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农村消防工作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 | — | 2004-12-10 | |
| 合肥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销售、加工、使用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公安、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4-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