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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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和县城区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领导。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依据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财政、农业(农业机械)、教育、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5-02-01 | |
| 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保护区性质和范围) 位于崇明岛东滩的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市政府确定,以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特殊区域。 保护区北起八滧港,南起奚家港,由崇明岛东滩已围垦的外围大堤与吴淞标高负5米的等深线围成。 (管理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会同崇明县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 | — | 2005-03-15 | |
| 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 为科学有效地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以及我市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产业活动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的统计工作;县(市)区统计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05-03-21 | |
|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城市市区外的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科技园、产业园等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 — | 2005-01-31 | |
|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充分发挥灌区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水利局是邢家渡引黄灌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以下简称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济阳县、商河县、天桥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引黄灌溉及工程的管理工作。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和改善灌区生态环境,推广灌渠衬砌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与县(区)水务部门协作,做好节水示范和沿渠堤防绿化工作。 灌区的开发、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5-03-16 | |
|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 | — | 2005-02-03 | |
|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依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 本市建立和完善企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5-03-01 | |
| 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以及本市辖区内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和待遇,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贵阳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农民。贵阳市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5-01-14 | |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 2005-01-05 | |
| 鞍山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我市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外,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5-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