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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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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是指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的粮食。 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实行分级
2024-11-07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腾退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
襄阳市人民政府2024-11-12
无锡市城市隧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隧道管理,保障城市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隧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安全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市、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隧道养护、运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隧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隧道养护、运行、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4-11-14
吐鲁番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旅游者与民宿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开办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2024-11-15
天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管理和诉求办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过12345电话以及配套设置的网站、微信等渠道综合接收、直接答复和派发、督办有关诉求的公共服务平台。 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办理、协同联动、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接收、归口办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
2024-11-12
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华侨捐赠工作发展,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自愿无偿向本市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活动。 捐赠财产用于下列公益事项: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
2024-11-12
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保障消防用水,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公共消火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单位和居民住宅室外消火栓,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水源管理职责,推进消防水源建设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4-11-12
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为加强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促进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为改革开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主管石家庄航空口岸工作。 省口岸办派出的驻石家庄航空口岸办事处(以下简称口岸办事处)负责对石家庄航空口岸有关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监督和协调。 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海关、民航、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一般由口岸办事处召集,口岸有关部门现场负责人参加;必
2024-11-16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日照市人民政府规章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4年11月1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
日照市人民政府2024-11-15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乡镇、村组等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非生活垃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
庆阳市人民政府2024-11-11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卫生健康、财政、审
2024-1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执业规范、安全秩序维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登记或者备案,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宁医疗机构的管理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
2024-1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事项听证。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政听证活动。 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
2024-1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地下水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2024-1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024-1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该项工作
2024-1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水型社会建设,是指在全社会建立起节水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上,实现对水资源的高效配置、节约和保护,最终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分区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县级以
2024-11-14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殡葬管理坚持逐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加快殡葬改革步伐。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殡葬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具
2024-11-14
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部署推进和协调有关工作,保障人员配备,将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但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城市照明设施所需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改造,以及利用景观照明设施开展公益宣传等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4-11-07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推动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应管理权限。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一)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将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实施;(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2024-11-06
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发布的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预警及时、传播高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2024-11-08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履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
2024-11-16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
2024-11-16
河北省信息系统审计规定
为了加强信息系统审计监督,规范信息系统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本省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审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业务活动的信息处理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信息系统审计项目授权
2024-11-16
河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定
为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保障本省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并经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拔进行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本规定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体育社会团体等组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2024-11-16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
2024-11-16
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024-11-16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飞行管
2024-11-16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
2024-11-16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
2024-11-16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下同)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他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
2024-11-16
河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军区负责民兵装备管理部门负责。 军分区、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
2024-11-16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休闲娱乐、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均适用本细则。 经营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负责所办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旅馆制定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经营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经营场所; (二)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
2024-11-16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及其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逐步拓展对老年人的优待项目和优待范围,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
2024-11-16
河北省捐资助学办法
为鼓励捐资助学,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省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捐资助学。 捐资助学应当自愿和无偿,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资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捐
2024-11-16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
2024-11-16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行为,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省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房屋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后首次进行的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售后首次交易(以下简称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
2024-11-16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本省境内的国家、省、市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地震监测台(站)、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和仪器。 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的保护范围。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
2024-11-16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 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退税的,应当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地
2024-11-16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本省各级人民政
2024-11-16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
为加强测绘航空摄影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航空摄影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绘航空摄影,是指在飞机、飞艇等飞行器上搭载摄影设备,对地球表面进行以民用测绘为目的的摄影、扫描等获取地理信息数据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航空摄影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做好测绘航空摄影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航空摄影工作的领导
2024-11-16
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
2024-11-16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提高城市建设档案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市城建
杭州市人民政府2024-11-08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24年10月30日十七届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2024年11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
海口市人民政府2024-11-05
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
为深入贯彻健康中国战略,加强本市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当兼顾健康效益,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4-11-14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市场监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4-11-11
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依据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人。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4-11-05
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各类危险化学物质或者物品。本办法所称专用车辆,是指符合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法律、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4-11-11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非军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对非渔业、非体育船舶受电设施安装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4-11-11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加强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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