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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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邮政设施,是指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邮政局(所)、邮政信筒(箱)和邮政信报箱(间、群)。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主管部门) 上海市邮政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设施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交通、房地资源、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 | — | 2005-10-28 | |
|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 | — | 2005-11-10 | |
|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落实防汛工作责任,防范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防汛安全事故是指: (一)防汛行政责任人擅离防汛工作岗位,导致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发布、传递不及时;瞒报、谎报,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防洪工程溃坝、决口;一处山洪灾害一次死亡超过10人; (二)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巡堤查险工作不力,或组织抢护工作不到位,致使主要江河堤防和城镇堤防在防洪标准以内发生决口; (三)由于管理不善和防汛 | — | 2005-11-10 | |
|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农村 | — | 2005-11-10 | |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2005-11-10 | |
|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下列直接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一)家庭生活取水;(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塘坝)、水库中的水。 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市及各区(市)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5-11-04 | |
| 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及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及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附后)执行。 按照灾害的 | — | 2005-11-04 | |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 关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必须依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省属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 — | 2005-10-2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应当严格自治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 — | 2005-10-26 | |
|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本 | — | 2005-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