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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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监测和监督等水土保持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22-06-15 | |
| 文山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3号索引号20220621—0013文号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3号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公开日期2022-06-21《文山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6日第十五届文山州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文山州人民政府2022年6月21日文山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促进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城市)工作成果,提升城乡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2-06-21 | |
| 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资源再利用,规范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利用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利用、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依法应当予以报废的机动车,以及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机动车。 农业机械的回收、拆解、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 | — | 2022-06-08 | |
| 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管理区犬类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重点管理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需要调整的,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遵循养犬单位和个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 | 宿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6-06 | |
|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5月19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覃伟中2022年5月29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愿景,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坚持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2-05-29 |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公布《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共赋予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71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所列事项由经济发达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后实施。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同时,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当事人对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涉及《指导目录》所列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行使行政救济权利。 附件: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 | — | 2022-06-16 | |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0年12月2日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 | — | 2022-05-23 | |
|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确保民用机场安全与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场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2022-05-23 | |
| 内江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销售为主的交易场所。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场内经营者提供设施和服务,负责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与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食用农 | 内江市人民政府 | 2022-05-22 | |
|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16年12月2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10号公布2021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第一次修改2022年5月2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改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5-26 | |
| 酒泉市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对悬泉置遗址保护的对象,包括全部遗存及其相关环境:(一)驿置建筑遗址、保护范围内的驿道遗迹;(二)悬泉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环境要素;(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四)构成悬泉置遗址整体的其他文化遗存;(五)由敦煌市博物馆或者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等。 悬泉置遗 | 酒泉市人民政府 | 2022-05-20 | |
| 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152号令修订)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按照科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22-05-26 | |
| 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完成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此前已受理的事项继续由其办理完成。各地要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 | — | 2022-05-16 | |
|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为,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矿监、工信、林业、公安、水行政、海洋渔业、海事、海警等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执法联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监 | — | 2022-06-07 | |
| 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1修订)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工作。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权责明确、业主自治、政府监管、服务第 一、专业高效、公平竞争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经济区)管委会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6-14 | |
|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工程;(二)未经批准进行的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仍不拆除的;(三)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四)其他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5-23 | |
| 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并以潮州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根据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6-17 | |
| 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潮州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和《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潮州古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潮州古城区居住、从事生产经营、古城保护管理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潮州古城区(以下简称古城区),是指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葫芦山北侧;南起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的潮州老城区域,面积约为2.33平方公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6-17 | |
| 北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北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已经2022年5月16日北海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莉2022年6月29日北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树立新时代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 | 北海市人民政府 | 2022-05-16 | |
| 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农村规划建设、村容村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改造、乡风文明等进行治理的活动。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相关标准。市、县(区)农 | 蚌埠市人民政府 | 2022-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