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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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符合宪法、法律、行政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6-07-08 | |
| 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息管网,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公共管道网络(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城市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公共管道网络。 本市信息管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06-07-22 | |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方储备粮以省级储备为主、省级以下储备为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 | — | 2006-07-04 | |
| 拉萨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的所有沼泽地、泥炭地、滩涂、湿草甸、季节性积水地段的地域。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成区外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06-07-27 | |
|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工作。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城市人民政府选择城市污水 | — | 2006-07-24 | |
|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2006-07-25 | |
|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江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北江大堤范围内从事建设、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江大堤,是指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铁路旱闸止(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61+286)的堤段,以及石角遥堤(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2+060)等堤段。 北江大堤的范围包括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观测设施、防汛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前款所称 | — | 2006-07-10 | |
|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目的依据)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一)企业及其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6-07-03 | |
|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公路)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路路产)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 (责任主体)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6-07-03 | |
| 鞍山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以及村民个人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的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6-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