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云南省国防交通规定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国防交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等交通体系。 县级以上交通战备办公室为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主管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 | — | 2007-05-16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 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担,是指行政机关(包括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要求企业履行的其他非法定义务。 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监督 | — | 2007-05-16 | |
| 洛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07-06-01 | |
|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07-06-04 | |
|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为了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尚未取得相应资格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 | — | 2007-05-11 | |
|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 | — | 2007-05-11 | |
|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 | — | 2007-05-19 | |
| 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损害其就医、就业、学习和生活的权利。 艾滋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对 | — | 2007-05-31 | |
|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档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07-06-03 | |
|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为了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优待扶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实施监督。 民政、劳动保障 | — | 2007-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