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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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达到一定基础地力标准,并经常进行耕作的土地(含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设施水平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耕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 | — | 2007-08-30 | |
|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 | — | 2007-08-22 | |
|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 为科学、有效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公布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 | — | 2007-08-30 | |
|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 | — | 2007-08-30 | |
|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闭环处置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装卸环节实施监督 |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07-08-28 | |
|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7-08-24 | |
|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规定。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07-08-16 | |
| 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注重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行行 | — | 2007-08-17 | |
| 甘肃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保障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对民用运力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等征用民用运力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建造、购买、经营符合国防要求、平战结合的民用运载 | — | 2007-08-26 | |
| 甘肃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民经济动员潜力,是指国民经济领域内能够为国防建设和应急服务的一切生产能力、储备能力和社会资源。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照现行国家统计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 省国民经济动员机构负责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按照省国民经济动员机 | — | 2007-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