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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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为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和完善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充分地发挥本市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富山工业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 在本市经济功能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07-09-18 | |
|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 | — | 2007-09-07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 二、三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 — | 2007-09-11 | |
|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3年12月2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2007年9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修改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历史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街区是指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比较集中,能够基本完整地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7-09-01 | |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 — | 2007-09-19 | |
|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含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除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行政行为以外的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 — | 2007-09-18 | |
| 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7-09-13 | |
|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 为了保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农民(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离开农村居住地到本市市区、建制镇务工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引导、完善管理、强化服务、监督保障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得到落实。 农民工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社会公德、社会规范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7-09-25 | |
|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术语含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管理原则)政府各部门应依法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7-09-24 | |
| 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经营行为,合理控制发展规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旧城内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以下简称胡同游),依照本规定实施特许经营。 本规定所称胡同游特许经营,是指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区域内,利用胡同资源为旅游者提供乘坐人力客运三轮车(以下简称三轮车)游览服务的经营活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胡同游特许经营行政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胡同游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 | — | 2007-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