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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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餐饮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造、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及其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大排档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茶社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水、污物等污染的防治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市、县(市)、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8-08-05 | |
|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 为规范汶川地震灾区(以下简称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四川省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震后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 | — | 2008-08-09 | |
|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 | — | 2008-08-05 | |
| 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秩序,推行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保护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客运、索道、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游乐、租赁、单设景点以及摄影摄像等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实行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合 | — | 2008-08-04 | |
| 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 — | 2008-08-20 | |
|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依法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遵循规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8-08-15 | |
|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8-08-04 | |
|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 | — | 2008-08-20 | |
|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效绩进行评价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8-08-10 | |
|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 | — | 2008-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