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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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徐州市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区域建筑色彩和材质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色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观色彩。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既有建筑色彩及材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筑色彩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城市建成区内主次道路两侧和重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8-12-23 | |
| 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市政府令第68令) 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东西山绿化建设,根据《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东西山绿化区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东西山绿化区内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林地林木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保护生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认养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省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08-12-20 | |
|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8-12-18 | |
|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〇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宗衡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2008年11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8-12-16 | |
|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是指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和石头河水库水源。 本办法适用于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门机构管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石头河水库引水系 | — | 2008-12-12 | |
| 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以及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级人 | — | 2008-12-23 | |
|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 | — | 2008-12-12 | |
| 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为评估本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 | — | 2008-12-22 | |
|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 | — | 2008-12-06 | |
| 鞍山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撰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地情资料性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地情资料性文献。地方志书包括综合性地方志书和专业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8-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