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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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地震监测信息的传输和本辖区内地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9-01-08 | |
| 四川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专业保障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以下简称专业保障队伍),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内按一定建制组建的,在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人员物资运输、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及通信保障等任务的组织。 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组建、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保障任务时, | — | 2009-01-10 | |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 | — | 2009-01-15 | |
| 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管理,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等防震减灾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的地区和城市。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 | — | 2009-01-15 | |
| 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09-01-17 | |
| 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委会、组(社区)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源,合理开发,壮大经济实力。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09-01-10 | |
| 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职工享受国家优惠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造的住房(以下统称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09-01-16 | |
| 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纂地方志所需经费由本级 | — | 2009-01-14 | |
|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 | — | 2009-01-15 | |
| 福建省“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中国丹霞”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较高科学、美学和保护价值且列入“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系列提名地的泰宁、连城冠豸山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2009-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