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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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市长江隧道的管理,保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隧道运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长江隧道,是指从江岸区大智路至武昌区沙湖的过江隧道及其匝道。本办法所称的长江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长江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安全、通风、给排水、消防、电力、照明、通信、养护、维修、监测、收费等设施、设备及其专用建(构)筑物。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长江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隧道的养护、维修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等机构,包括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学前教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为加强对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高压管道设施和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高压管道设施是指:(一)输送天然气的高压管道;(二)高压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三)天然气接受门站、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制定开发利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核化事故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中间控制站、中央控制站等。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警报设施的建设、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等工作。区人民防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审批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金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应当以 | — | 2022-09-30 | |
| 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经济 | — | 2022-09-30 | |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 | — | 2022-09-30 | |
|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商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 | — | 2022-09-30 | |
|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 | — | 2022-09-30 | |
| 吉林省地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出版、生产、销售、传播、登载、展示、进口、出口,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对地图的审核、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标牌、广告和影视等插附的地图,涉及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 | — | 2022-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