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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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2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 | — | 2009-08-03 | |
|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海上军事管辖区、军用船舶和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保证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正常秩序。 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先 | — | 2009-08-17 | |
|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目的)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前款中接受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原则)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 上海市 | — | 2009-07-22 | |
|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废物回收利用管 | — | 2009-07-24 | |
|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区)质 | — | 2009-08-13 | |
| 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省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 | — | 2009-08-06 | |
| 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09-08-14 | |
|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 一、高效的原则。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机构设置和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09-08-06 | |
|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和管理有序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含买卖、租赁和置换),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存量房交易信息,对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系统签订交易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和市人民政府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09-07-30 | |
|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9-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