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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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城乡建设、水务、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0-04-28 | |
| 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10-04-1219:11:59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并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业协会登记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04-12 | |
| 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2010-04-1219:11:04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预测、评价和分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0-04-12 | |
| 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已经2010年1月26日市政府四届一五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代市长王荣2010年4月19日深圳市内部审计办法(2010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百五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评价和咨询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及内部控制、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0-04-19 | |
|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开发、生产、经营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继承传统与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 | — | 2010-04-14 | |
|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 | — | 2010-04-16 | |
|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保密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 | 2010-04-20 | |
|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利用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经贸行政主管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0-04-13 | |
|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行政管理,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市建设、工商行政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0-04-30 | |
|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以下简称防控)病媒生物活动。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防控病媒生物,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防控病媒生物,应当建立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 | — | 201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