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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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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0-06-08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0-06-05
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适用本办法。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大风、大雾、暴雨、雷电、台风、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干旱、霾、沙尘暴。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0-06-1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为推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科学发展,加快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宁波梅山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开发、建设、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货物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增值加工和港口生产经营以及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进出口商品展示、大宗商品交易等业务,并根据发展需要拓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0-06-07
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本办法的安置对象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需求并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洛阳市人民政府2010-06-09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
2010-06-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
2010-06-21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
2010-06-17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政府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0-06-22
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建设、规划、国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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