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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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聚餐是指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在非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群体性用餐活动。 举办农村聚餐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报告登记和分级技术指导服务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制定农村聚餐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0-07-28 | |
| 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 为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各负其责。监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0-07-28 | |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0-07-28 | |
|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适应我市建设、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范围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是指:(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名称、居民委员会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岩、溪、泉、岛屿、礁、沙滩、港湾、水道等名称。(三)居民地名称,包括:⒈集镇、自然村、片村、城镇内的居民住宅区、区片等名称;⒉城镇道路、街、巷等名称;⒊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以及其他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0-07-28 | |
|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0-07-28 | |
| 厦门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为推动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运动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改善和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活动。爱国卫生包括市政卫生、环境卫生、农村卫生、环境保护、疾病的预防、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内容。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和方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0-07-28 | |
| 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10-07-28 | |
|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者进场集中零售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10-08-01 | |
|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为了合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 | — | 2010-07-28 | |
| 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或时间为单位计费的小型客车。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量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1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