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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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维护盲人保健按摩市场秩序,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以由盲人主办或有一定比例盲人从业的,并经注册登记的保健按摩院、所。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组织、协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风区、西夏区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日常管理。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并接受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残疾人联合会下设的劳动就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0-11-20 | |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场所和路段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迎宾馆:友谊路由宾友道至宾馆南道路段,宾馆南道由友谊路至宾馆西路路段,宾馆西路由宾馆南道至宾水道路段,宾水道由宾馆西路至紫金山路路段,紫金山路由宾水道至气象台路路段,气象台路由紫金山路至平山道路段,平山道由气象台路至贵州路路段,贵州路由平山道至吴家窑大街路段,围堤道由贵州路至马场道路段,马场道由围堤道至宾馆路路段,宾馆路由马 | — | 2010-11-16 | |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以及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在自治区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区对自然保护 | — | 2010-11-26 | |
| 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及出入自治区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检疫(以下简称森检)。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木本花卉、干果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插条、接穗、砧木、种根等)以及木材、薪炭材、枝桠等。 对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各级森检工作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或者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森检 | — | 2010-11-26 | |
|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自治区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企业、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 | — | 2010-11-26 | |
| 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据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之各项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对野生药材资源的管理实行保护、采猎、繁育相结合的原则,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第四条 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除国家规定外,特增加以下几种: (一)二级保护的野生植物药材:麻黄草、银柴胡。 (二)三级保护的野生植物药材:柴胡、桔梗、赤芍、毛知母、白鲜皮、刺猬。 第五条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保护的野生药材,由各级医药(药材) | — | 2010-11-26 | |
| 拉萨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依照本办法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0-11-17 | |
| 拉萨市林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地的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0-11-17 | |
| 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监督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防雷减灾系统的落实情况,负责对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古建筑防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0-11-19 | |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抗旱工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正常开展。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抗旱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 | — | 201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