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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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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规模较大的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领导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情况,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 治安保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在工程开工前将名单报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
2010-11-27
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本市郊区主要河道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供水、排水通畅,根据《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将本市郊区主要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道)两侧划定保护范围,并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郊区各主要河道保护范围起止地点 (一)永定河:自三家店拦河闸起,左岸至梁各庄(含新北堤),右岸至金门闸; (二)潮白河:自潮白河汇合口起,左岸至市界,右岸至牛牧屯引河; (三)怀河:怀柔水库坝下至潮白河; (四)温榆河:沙河闸至北关拦河闸; (五)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起,左岸至牛牧屯引河口,右岸至市界; (六)运潮减河:北
2010-11-27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
2010-11-27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常性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实行巡视检查和报告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由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 园林、宗教、房管、教育部门,应督促本系
2010-11-27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财政、
2010-11-27
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刻字业(含生产公章坯料,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人合伙,下同),均按本办法管理。 单位和个人委刻印章,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经营刻字业,须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刻字业经营者)停业、转业、迁移经营地址、变更经营项目,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向
2010-11-27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
2010-11-27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承办者按照本办法
2010-11-27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兼营)、从业人员和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出租汽车治安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运营的出租汽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装置; (三)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培训。 治安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在
2010-11-27
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止误触电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安装使用电网,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确因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禁止个人安装使用电网。 三、经批准安装电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安装电网。电网安装完毕,须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电网安装使用后需要扩充、缩减、改装或拆除的,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安装使用
20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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