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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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价格监测规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价格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相关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价格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为有效组织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下列组织: (一)会计等独立审计组织;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环境影响、水影响、职业病危害等评估、评价组织; (三)检验、检测、认证等鉴定、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外国籍船舶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除外。 各级公安机关海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交通运输、渔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海事、海关等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海防管理部门实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备案(以下统称出海信息备案)。 出海船舶在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领取相关证件后 | — | 2024-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