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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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办法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 | 毕节市人民政府 | 2025-10-24 | |
| 鹤壁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 | 鹤壁市人民政府 | 2025-10-23 | |
|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清洗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机动车洗车场的设置、经营、管理、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美容、洗车用水循环过滤、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25-10-26 | |
| 日喀则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且真实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区 |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 2025-10-29 | |
| 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以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 | 咸宁市人民政府 | 2025-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