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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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地记载本市地情,规范地方志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发挥地方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别由市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11-01-13 | |
|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和土地的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 | — | 2011-01-17 | |
|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根据《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色转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绿色转型的实施工作。 绿色转型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标准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体现绿色转型要求。 市规划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保护生态用地规划,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用地。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等绿化和美化建设应当列入城市规划。 市林业部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1-01-06 | |
| 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本办法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1-01-21 | |
|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1-01-06 | |
|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依照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港,是指经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 (二)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港监督机构 | — | 2011-01-14 | |
|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 | — | 2011-01-24 | |
| 吉林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管理,加快工业集中区的建设,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集中区,是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享受省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 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业集中区实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集中区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工业集中区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特色、量力而行的 | — | 2011-01-13 | |
|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等(以下简称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军人 | — | 2011-01-07 | |
|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1-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