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 — | 2020-07-29 | |
| 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涉税信息的分析、处理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涉税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递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20-07-16 | |
| 本溪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等有特殊需要的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建立无障碍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20-07-16 | |
| 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依法作出的决策: (一) | — | 2020-07-17 | |
| 德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德阳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 | 德阳市人民政府 | 2020-07-17 | |
| 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 | 德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7-30 | |
| 东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应当优先适用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 东营市人民政府 | 2020-07-21 | |
| 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销售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对食盐的生产经营实行专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盐业的管理,保证盐的生产和销售的顺利进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我省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我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开发盐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盐化工等综合利用项目,扩大出口创汇。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由开 | — | 2020-08-07 | |
|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 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住建、市场监管、人防、文化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对上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关人员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原则。 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把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救助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 | — | 2020-08-10 | |
| 固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定”、“办法”等。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 | 固原市人民政府 | 2020-07-28 | |
| 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铁、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具体工作,建立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监督相关运营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 | — | 2020-07-30 | |
| 海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为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政府规章实施后,依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规章的立法技术、内容、实施绩效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立法后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政府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为立法后评估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20-07-15 | |
|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20-08-03 | |
| 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 — | 2020-07-16 | |
| 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20-07-19 | |
|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 | — | 2020-07-07 | |
| 晋中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五)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众参与立法,切 | 晋中市人民政府 | 2020-07-31 | |
| 昆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为促进集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场内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经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为主的市场。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的使用权,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管理等服务,进行集贸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20-08-10 | |
| 绵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定,以市政府议案形式 | 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 2020-07-24 | |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6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20年7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的决定为了加快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20-07-16 | |
| 内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我市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 | 内江市人民政府 | 2020-07-21 | |
| 宁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推动闽东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各方参与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 宁德市人民政府 | 2020-07-29 | |
|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文物、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等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遵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20-08-07 | |
| 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 为了加强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保障、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清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规章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清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清理工作责任制和长效清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 | — | 2020-07-21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二、认真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管 | — | 2020-07-16 | |
| 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社会共治、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 | 泰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7-16 | |
| 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为了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划定由本市负责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海上搜救)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海上搜救,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时,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遇险人员的活动。 海上搜救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科学施救的原则,形成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 | — | 2020-07-08 | |
|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0-07-21 | |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防止湖泊水面减少、湖泊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增加投入,保证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部门的目标考核。湖泊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应当包括湖泊执法巡查、检查和湖泊整治、责任追究等内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治理和监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0-07-21 | |
|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0-07-21 | |
| 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打印、誉写、制图、描图、晒图等印刷业务和铸字、刻字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印铸刻字业)均应遵守本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的印铸记得字部门对外营业,适用于本规定。 本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工商、文化、出版、保密等部门应协同做好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工作。 经营印铸刻字业,应有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0-07-21 | |
| 西宁市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20-07-3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典型的高原生态系统和珍贵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按照国务院划定的面积界定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凡在保护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其所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业务指导 | — | 2020-07-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为了加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是指因大风、暴雨、暴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 大风、暴雨、暴雪天气(以下统称不良天气)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 — | 2020-07-1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军队以外的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通过气象探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准确地获取大气状况信息,由能够避开各种干扰的最小必要距离所构成的环境空间;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场、仪器、设备、标志、气象通信电路、信道以及农牧业气象观测试验用地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 — | 2020-07-1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构成。具体内容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 | — | 2020-07-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为了增强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动小区划、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工作。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 | — | 2020-07-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为推进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州、市 | — | 2020-07-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 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 — | 2020-07-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遵循统 一、科学、规范、安全和服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生态环境、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县(市)以上气象主 | — | 2020-07-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 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书。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防治工作情况。发生危险性病虫害或者发现新的检疫对象应及时上报。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场、苗圃 | — | 2020-07-1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以及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风雹、沙尘暴、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 | —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