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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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1-10-26 | |
| 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吉林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及其管理活动。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和推进献血工作,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献血工作经费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11-10-24 | |
|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具有西藏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 | — | 2011-10-25 | |
| 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名管理,体现地名的文化性、历史性和开放性,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制发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港、矶、洲、嘴等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城镇街路巷、住宅区、门牌号码(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1-10-13 | |
|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依法成立的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职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1-10-09 | |
| 南京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1-10-20 | |
| 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公布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将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价格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级以上 | — | 2011-10-13 | |
| 河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实现水产养殖增殖的良种化,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河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科研试验和观赏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原种场、良 | — | 2011-10-20 | |
|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1-10-18 | |
|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 为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相关信息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警、报告的活动。 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价格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效果;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 | — | 201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