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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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 为有利于绿道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网的生态、休闲、旅游、康体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所,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和设施。 绿道建设应当串联成网,形成绿道网。绿道网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网络状绿色开敞空间系统。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1-11-17 | |
| 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 | — | 2011-11-24 | |
| 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 为了加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创造清洁、宜居的城乡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清洁工程,是指为营造清洁、宜居的城乡环境,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对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交通秩序、建设工地、集贸市场、景区景点、河道水域、城乡通道等方面的综合整治和管理活动。 城乡清洁工程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 市、县(市、区)、开发区应当设立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1-11-25 | |
| 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2011年11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1-11-21 | |
| 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近亲属对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11-11-19 | |
| 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本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档案功能,方便社会利用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1-11-21 | |
|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 — | 2011-11-14 | |
|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重点火险县的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 | — | 2011-11-21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为了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 | — | 2011-11-17 | |
|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 | — | 201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