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肉孜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古尔邦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 2011-12-23 | |
| 乌鲁木齐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11-12-2416:47:39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1-12-24 | |
|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每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 | — | 2011-12-26 | |
|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和标准组成。 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 | — | 2011-12-24 | |
|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有效地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省政府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 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及其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监管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 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和警示等活动。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科学有效的原则,实行定点监测与市场调查巡视、常规监测与应急监 | — | 2011-12-22 | |
|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为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车货外廓尺寸和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货运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源头管控和通行监管相结合 | — | 2011-12-21 | |
| 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的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经依法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 | — | 2011-12-21 | |
|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岛、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区、林区、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 (四)城镇街(路、巷)、住宅小区、居民楼以及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风景 | — | 2011-12-21 | |
|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储 | — | 2011-12-23 | |
|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的信息。 | — | 201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