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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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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2020-10-29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发展功能,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等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0-10-30
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科学、民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0-10-30
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辐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辐射,是指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 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2020-10-30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0-10-29
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城市国际化,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动体外除颤器,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依法批准上市销售、使用,具备自动识别可电击心律、自动电击除颤功能,用于抢救心脏骤停患者,供社会公众使用的便携式急救设备。 本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10-26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
2020-10-31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
2020-10-3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发
2020-10-31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分级入国库。 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
2020-10-31
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再加工纤维的产品质量和安全利用,维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再加工纤维,是指利用纤维、纤维制品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旧纤维制品生产的纤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加工纤维的生产、销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引导、督促再加工纤维生产者加强产品
2020-10-31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
2020-10-16
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享受其他公共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2020-10-25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管
2020-10-24
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
聊城市人民政府2020-10-27
普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普洱市各县(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道路设施等以及房屋装修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是指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规划、循环利用,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
普洱市人民政府2020-10-26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2020-10-30
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协调解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
2020-10-14
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
2020-10-14
孝感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饮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水质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为居民住宅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居民住宅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为二次供
孝感市人民政府2020-10-21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餐厨废弃物、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
烟台市人民政府2020-10-27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收土地搬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被搬迁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扬州经
扬州市人民政府2020-10-19
益阳市电梯安全规定
(2020年10月21日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电梯安全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0-10-21
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殡葬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民族宗教、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拨用房产管理,促进拨用房产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房单位)依法使用房产,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根据《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拨用房产,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拨用房产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经原吉林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拨给机关、团体、文教、卫生单位免租使用且实行“保住保修”的房产。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拨用房产的主管部门。市房产产权管理处负责城区拨用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拨用房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负责、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征收,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燃气、公共交通、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地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配套费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桥梁(含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隧道等建(构)筑物以及桥面排水设施、桥梁防护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挡墙、护坡、声屏障、桥梁照明设施、调治构造物、桥头搭板及桥梁超载超限监控等设施。 市市政设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为及时清除长春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整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桥梁和广场等处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凡驻在本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逐步扩大的原则,每年规定清除冰雪的重点区域。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可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清除冰雪重点区域,适当扩大清除冰雪范围。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材料。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与定性的分析方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执业等情况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权威发布的运作方式,并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含旧城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等)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市住房保障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餐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储存、配送等服务的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树木为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树木为国家三级古树。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行政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具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属于人事、财务、工作制度等事务管理的文件,行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火车站地区公共秩序,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 本规定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由市政府划定的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站北地区和长春西站所辖区域。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范围:以站前广场为中心,长白路东至东三条;胜利大街、黄河路东至东一条(东一条:长白路至黄河路段);人民大街南至长江路与四平路交汇处;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汉口大街段;汉口大街、丹东路西至西一条(西一条:辽宁路至汉口大街段);辽宁路:西至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的机动车辆,包括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辆以及混合动力的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及运输秩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三轮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三轮车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以各种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包括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以及装置其他动力的三轮车和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三轮车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城市管理、市场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 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市)人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指9座以下客运车辆)租赁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县(市)、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市、县(市)、双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制定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国家、省、市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各类开发区、重点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相应的人民防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人民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所支付的购房款。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管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预防污染事故,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组成的监控系统。监控中心是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污染源自动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房屋和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财政管理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五)其他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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