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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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2012-01-0716:56:50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2-01-07 | |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中央、国务院在本省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视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 | — | 2012-01-10 | |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 | — | 2012-01-10 | |
| 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地震监测活动,提高地震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震监测台网由专业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及其附属技术系统等组成。 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由省地震监测台网、设区的市地震监测台网、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包括地震监测台(站、点)、监测中心、信息传输系统及其附属技术系统和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是指专业地震监测台网之外的 | — | 2012-01-10 | |
| 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征用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控制和减轻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征用、补偿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以下称生活必需品),包括粮油、蔬菜、肉类、蛋品、奶制品、食糖、食盐、饮用水和卫生清洁用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依法向社会征用生活必需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2-01-10 | |
| 南京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植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农业有害生物治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有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2-01-10 | |
| 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统一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市容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主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2-01-10 | |
|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 | — | 2012-01-11 | |
|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 | — | 2012-01-11 | |
|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坚持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 | — | 201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