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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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科技奖。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12-04-23 | |
| 淄博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泉等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区县、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名称;(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各类台、站、港、场和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12-04-19 | |
| 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健身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12-04-15 | |
| 西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县房产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2-04-10 | |
|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12-04-23 | |
|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为规范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信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商标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有效注册商标。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 | — | 2012-04-15 | |
|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需要专门实施总量减排控制的四种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国家或者本省新增的主要污染物的减排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排工作实施 | — | 2012-04-15 | |
| 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听证行为,提高行政听证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行为,主动或者依申请组织行政听证(以下简称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一)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 | — | 2012-04-15 | |
|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和铁路部门,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车站等进行护路联防承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 | — | 2012-04-15 | |
| 贵州省抗旱办法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兼顾、注重科学、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抗旱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发生严重或者特大干旱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增加抗旱专项经费。 抗旱工作实行 | — | 2012-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