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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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活动、直销菜(肉)店、老年人服务设施等用房。居住区其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2-06-21 | |
|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 | — | 2012-06-13 | |
|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本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2-06-13 | |
| 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承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对税务机关(含其他依法征税机关,下同)在征税过程中涉及有管辖权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等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及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2-06-25 | |
|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及经营管理活动。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 | — | 2012-06-19 | |
|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12-07-02 | |
| 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并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对本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征收办的主要职责是:(一)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12-07-02 | |
| 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地租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出让和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按年收缴的土地纯收益。本办法所称以租赁方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12-07-02 | |
|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2-06-10 | |
|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2-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