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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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7-18 | |
| 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庭院绿化的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和养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庭院绿化是指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构)筑物周边场地的绿化。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市庭院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庭院绿化应当遵循城市生态安全的原则,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12-07-04 | |
|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 — | 2012-07-03 | |
| 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2-07-04 | |
| 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国内非本市公民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西宁市荣誉市民称号:(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2-07-09 | |
| 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2012-07-0517:00:07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12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2-07-05 | |
|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规定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 | — | 2012-07-08 | |
| 拉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水平,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市人民政府民政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2-07-10 | |
| 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验证、发布和使用的管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验证、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 — | 2012-07-03 | |
|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抗旱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 | — | 2012-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