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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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金山区的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及有关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以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国际航行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的船舶及有关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除外。 (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协管部门) 交通港口、农业、海洋 | — | 2012-11-20 | |
|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 | — | 2012-11-20 | |
| 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工 | — | 2012-11-22 | |
|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 | — | 2012-11-17 | |
| 吉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推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筹资筹劳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遵循村 | — | 2012-11-17 | |
|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 | — | 2012-11-21 | |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 | — | 2012-11-20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的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公共交通车船(含 | — | 2012-11-21 | |
| 甘肃省水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上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 | — | 2012-11-22 | |
| 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原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本省重点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施禁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 — | 2012-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