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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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13-02-28 | |
| 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13-03-25 | |
| 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岛、矶、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县、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三)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区、林区、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四)城镇街(路、巷)、住宅小区以及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13-02-25 | |
| 南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促进办法 为了充分利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促进资源共享,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其促进,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原价值1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备。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与其他单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13-02-25 | |
| 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省、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五)按照法定职责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机关。 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本 | — | 2013-03-18 | |
| 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县 | — | 2013-03-19 | |
| 河北省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13-03-14 | |
|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房屋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3-03-22 | |
| 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除《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外,本省下列车船暂 | — | 2013-03-06 | |
|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国有房产管理,保障国有房产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房产是指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政府授权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经营的房产。国有房产包括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改腾退房,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房产,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等。国有房产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国有房产的经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