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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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卫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绿色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卫生、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 | 中卫市人民政府 | 2020-12-29 | |
| 镇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镇江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并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 | 镇江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 |
| 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以食用农产品等现货销售为主的交易场所。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贸 | 漳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28 | |
|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清理工作的工作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对《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云浮市物业管理办法》等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2017年12月3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公布)修改内容:(一)将 第三款修改为“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发改、住建、文广旅 | 云浮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 |
| 信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信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 | 信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实行综合治理。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犬只,导盲犬、扶助犬,动物园、演艺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要求,采取管理与服务、行政机关管理与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实行城市化 | 渭南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 | 威海市人民政府 | 2020-12-22 | |
| 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精致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提高生活 | 威海市人民政府 | 2020-12-22 | |
| 铜陵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 | 铜陵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 |
|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以及信息的归集、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的,用于归集和使用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系统。 归集和使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应当遵循公开、全面、及时、准确和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有错必纠的原则。 本市行政执 | — | 2020-12-30 | |
|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目的依据) 为了充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尊医重卫”的社会风尚形成,保护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医疗卫生人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权益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和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本市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提升医疗 | — | 2020-12-28 | |
| 汕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四)动态管理;(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钦州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办法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和《钦州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规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 | 钦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 | — | 2020-12-30 | |
| 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灯光照投、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广场、桥梁、 | 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库塘等人工湿地。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2020-12-29 | |
|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公园、集贸市场、机场、车站、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 聊城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评估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的事项。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 廊坊市人民政府 | 2020-12-28 | |
|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或者地下停车场以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 | 廊坊市人民政府 | 2020-12-29 | |
| 江西省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以下简称海昏侯国遗址)及其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昏侯国遗址,是指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紫金城城址与铁河古墓群。 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 | — | 2020-12-28 | |
|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 | — | 2020-12-26 | |
|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通国省道(以下简称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省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 国省道属于收费公路的,按照收费公路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省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国省道发展与城市道路、农村公路发展相协 | — | 2020-12-30 | |
| 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国家和省对出生缺陷防治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 — | 2020-12-30 | |
| 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2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2020-12-26 | |
| 淮安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淮安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市长:陈之常2020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从事集 | 淮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 |
|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 | — | 2020-12-22 | |
| 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2020-12-27 | |
|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 — | 2020-12-23 | |
|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蓄滞洪区管理,科学合理运用蓄滞洪区,有效发挥蓄洪滞洪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用和补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省列入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的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白洋淀、东淀、文安洼、贾口洼、献县泛区、宁晋泊、大陆泽、盛庄洼、兰沟洼、永年洼、大名泛区等十三处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 | — | 2020-12-26 | |
|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并对其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的活动。 节能监 | — | 2020-12-23 | |
|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为规范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28 | |
| 贵阳市筑城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筑城广场管理,维护筑城广场社会秩序,规范市民在筑城广场健身、休闲、娱乐的行为和活动,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展示筑城广场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筑城广场,是指具有集会、休闲、文化、历史纪念等功能的公益性广场,其范围东邻民族文化宫、南邻瑞金南路、西邻河滨公园、北接南明河。筑城广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筑城广场周边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筑城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建设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管理、采集汇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建立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行政调解暂行规定 为规范行政调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与其行政职能有关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以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 行政调解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合理、自愿平等、尊重诉权、及时便民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专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应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或者房价款。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商品房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适用本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修改、废止政府规章,按照本规定有关程序执行。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法律文件。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气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城镇房屋变更用途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镇房屋使用管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房屋)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用途,是指依法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使用性质。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房屋规划用途变更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监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本办法所称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和根据规划需要控制的对城市生态以及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市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筹负责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和审查等具体工作。各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 |
| 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的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功能区规划确定。 (基本原则)功能区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管理体制)成都芯谷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0-12-29 | |
|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和综合利用纳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28 | |
| 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 | 蚌埠市人民政府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