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赤峰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内容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2024-12-03 | |
| 济南市促进全民应急演练规定 为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水平,提升全民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事件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全民应急演练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全民应急演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面向人民群众,立足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目标,针对可能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依法开展的应急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模拟情景处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4-12-05 | |
| 济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4-12-05 | |
| 山西省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安置帮教对象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向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帮助、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对象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解除社区矫正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类施策的原则。 安置帮教对象依法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组 | — | 2024-12-03 | |
| 韶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2024年12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月4日韶府令第150号公布自2025年1月4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开展下列工作:(一)组织贯彻法律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2024-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