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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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卫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收集、贮存、运输、中转、回填、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 中卫市人民政府 | 2023-01-20 | |
| 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乡镇人民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2023-01-20 | |
| 武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 | 武威市人民政府 | 2023-01-23 | |
|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维护城市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行为。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给、节约用水、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齐鲁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的,涵盖潍坊市全境的区域。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保护区以传承弘扬具有潍坊地域特色的齐鲁文化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整体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传承、创新发展的保护原则。 保护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对历史文化、农耕文化、商贸文化、山海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等潍坊地域文化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南京市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以下称“一网统管”)工作,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增强城市治理效能和风险防控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网统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一网统管”,是指依托数字政府基础支撑能力,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优化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和流程,实现“一网整合数据、一屏能观全局、一体应急联动、一线解决问题”。 “一网统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需求导向、应用牵引、数据赋能、整体协同、安全可控原则,聚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23-01-24 | |
|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用能和排污计量行为,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的领导,支持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先进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将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及时准确、注重实效和便于监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与卫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以及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下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 | — | 2023-01-20 | |
|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生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