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每页
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2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解放军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和士官。 县
2014-06-09
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市地名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国内交往的需要,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划和街道办事处名称及简称、别名。(二)居民地名称。居民区(片)、门(楼、单元)牌、户牌及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名称;村以及农、林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05-26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
2014-06-15
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已经2014年2月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4年5月29日附件: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pdf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4-05-29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
2014-05-27
关于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更大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做到新区的事新区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下放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权限事项10项(见附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授权的要求,迅速组织对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依法做好衔接。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要依法做好承接办理工作。同时,要按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06-12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立足本省实际,突出先行先试、对外开放、生态文明建设、涉台和涉侨等地方特色。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法规
2014-05-28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峡谷、洞、瀑、泉、河、江、湖、溪、水道、海、海岸、海湾、港湾、海峡、岛屿、礁、岬角、沙滩、滩涂、地形 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区、保税区、试验区、矿区
2014-05-28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
2014-06-06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
2014-06-09
显示 51215130 条,共 7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