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每页
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村是指农业村、涉农村(居)和城郊村(居),但依规划需要整村搬迁、纳入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并确定了建设主体的村除外。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村镇实际,坚持保护生态、集约建设、规模经营、共建共享、防灾减灾的原则。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07-02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体育竞赛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2014-07-08
南京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有轨电车交通管理,保障有轨电车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和安全保障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交通,是指以电力驱动,沿固定轨道运营的公共客运系统。 有轨电车交通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市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轨电车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07-08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2014-06-30
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实施《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提高资源整合、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气象观测站网建设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加密气象观测站建设,并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建站需求纳入统
2014-07-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二)使用
2014-07-02
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文工作,规范水文管理,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环境的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水行
2014-06-28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及其教育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市人民政
2014-07-08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全面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开办时,城镇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60%以上(含60%); (二)企业存续期间留存的城镇待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从业人员的10%(含10%)。 本条前款所称城镇待业人员,是指本市城镇
2014-07-09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市和区
2014-07-09
显示 51015110 条,共 7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