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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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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消防供水管线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3-02-08
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商事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3-02-08
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和《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依立法权限拟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2023-02-07
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2月7日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厨余垃圾管理,推进厨余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前款规定以外
宣城市人民政府2023-02-07
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教育、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
为了提高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配置立法资源,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立法前评估,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前评估,是指在申报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前,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所进行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以及立法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以及起草规章建议稿等系列活动。鼓励申报规章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单位开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燃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江南水乡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包括甪直、周庄、千灯、锦溪、沙溪、同里、黎里、震泽、凤凰等镇。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布(条)幅、投影、实物造型等。户外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保障妇女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是指为了方便哺喂母乳和保护妇女隐私而在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专门设置的设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主要包括母乳哺育室、指示标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倡导,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权责统 一、统筹协调、依法处理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行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促进地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含水下,下同)文物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文物保护和监督管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包括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维护、运营、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调控作用,维护本市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费用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9
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薛明耀2023年2月10日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
晋城市人民政府2023-02-10
广州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使用小学生专用校车或者中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中学生的校车应当使用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3-02-07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的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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