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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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9月2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1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市航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区航道网规划和市(县)航道网规划为基础。市区航道网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省交通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4-09-16 | |
| 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国文字的使用,促进对外交流,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使用外国文字标示名称、提供信息的活动及其相关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标牌包括名称牌、招牌、告示牌、标志牌等。 (基本原则) 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意思一致,符合译写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 — | 2014-09-17 | |
|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为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全面、真实、经常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 (一)督促检查村务公开民主 | — | 2014-09-02 | |
| 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渔业互助保险行为,保护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渔业互助保险,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与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交纳互助保险费,由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对被保险的会员在渔业生产活动中因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对在渔业生产活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4-09-19 |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14-09-15 | |
|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 | — | 2014-09-10 | |
|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 第四条 以县级 | — | 2014-09-17 | |
|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含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鉴定、移交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4-09-09 | |
|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目的依据)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遵循原则)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4-09-02 | |
|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8月14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4年8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下列组织不属于《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4-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