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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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具 | — | 2014-11-21 | |
| 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云水、大气成分和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展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 | — | 2014-11-24 | |
|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 | — | 2014-11-21 | |
|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滩涂、平原、草原、沙漠、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委员会名称、嘎查村民委员会名称; (三)街、路、巷名称,院、楼、门号编码,城镇住宅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库、码头、航道等名称; (五)公园、纪念地 | — | 2014-11-24 | |
| 南京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重大疫病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规范本市禽类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类交易市场设置、改造和建设的规划和监督指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类定点屠宰的行业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禽类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4-11-21 | |
|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 | — | 2014-11-19 | |
| 吉林市信息化促进办法 为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引导、扶持信息化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4-11-25 | |
| 合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和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调解优先、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4-11-26 | |
| 合肥市节能监察办法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节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对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行政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4-11-26 | |
|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者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各类设施。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 — | 2014-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