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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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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014-12-17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
2014-12-15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
2014-12-17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运行监督管理,是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4-12-22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著作权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广
2014-12-22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包括: (一)由国家投资或筹资兴建的、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 (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014-12-22
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014-12-22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
2014-12-22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中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
2014-12-22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
为了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维护卷烟生产、销售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非法生产卷烟,是指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的行为。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生产卷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销毁。 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卷烟公开销毁。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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