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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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加强对规章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规章公布后,制定机关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人民政 | — | 2025-05-01 | |
| 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促进规章有效实施,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完善政府立法、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等意见和建议,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的活动。 立法后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 | — | 2025-05-27 | |
| 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 | — | 2025-06-17 | |
| 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测绘成果使用、地理信息服务及有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机制,将基础测绘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开发(度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25-06-18 | |
| 拉萨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25-05-14 | |
| 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 | 乐山市人民政府 | 2025-05-21 | |
| 梅州市人民调解工作规定 《梅州市人民调解工作规定》已经2025年4月2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八届〔2025〕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晖2025年4月29日梅州市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目录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本规定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民间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4-24 | |
| 南昌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南昌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点交通枢纽场站(以下称场站),是指南昌西站、南昌东站、南昌火车站、昌北机场。各场站实施综合管理的具体区域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后向社会公布。铁路、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由铁路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25-05-27 | |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为了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分级负责、 | — | 2025-05-13 | |
| 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 为了促进和规范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金额较大或者对本市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综合运用信息分析手段,对重大经济科技活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5-05-03 | |
| 三明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办法 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平安三明、法治三明,根据《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和保障监督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以非诉讼途径化解优先,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 三明市人民政府 | 2025-04-30 | |
|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还应当遵循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原则 | — | 2025-05-30 | |
| 苏州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一)需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共场所;(二)商业综合体;(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四)学校、托育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场所。鼓励和支持前款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6-13 | |
| 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完善政府立法、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等意见和建议,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的活动。 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社会参与、注 | — | 2025-05-15 | |
| 咸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 图解:咸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2025年6月18日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设施设置行为,优化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布局,提升城市景观风貌与品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2025-06-18 | |
| 徐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其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6-09 | |
| 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本规定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分析拟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 | 宜昌市人民政府 | 2025-05-31 | |
| 岳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有关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居民 | 岳阳市人民政府 | 2025-05-22 | |
|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移植,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 | 2025-06-11 | |
| 珠海市云上智城建设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珠海市云上智城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云上智城局)的设立和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体制改革相关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云上智城局是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市云上智城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创新、高效、共享的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营、安全可控、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云上智城”建设。 市云上智城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并按照章程运行,建立理事会决策、执行机构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咨询委员会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2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