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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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用于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运行的经费、资产、能源资源和后勤服务等事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 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高效务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 | — | 2015-10-14 | |
|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于2015年8月31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5年10月13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2015年8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对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深圳标准”、“深圳质量”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5-10-13 | |
| 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5年10月27日附件: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5-10-27 | |
| 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清扫保洁、混凝土砂浆搅拌、燃煤发电产生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栽植、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以及地表裸露产生粉尘等颗粒物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市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15-10-16 | |
| 福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有动力装置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轮椅车,其属性是非机动车。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和道路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0-12 | |
|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市及区(市)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5-10-10 | |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 为了加强对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日战争遗址(以下称抗战遗址)是指反映抗日战争历史,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除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个等级,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抗战遗址认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定 | — | 2015-10-21 | |
|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 | — | 2015-10-14 | |
| 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养犬管理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具体承办。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5-10-08 | |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实施《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建立港口规划、建设与管理协调机制,推进港口综合物流发展。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港口发展战略和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航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港口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港口岸线使用、港口经营资质的 | — | 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