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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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5-11-2717:13:53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5-11-27 | |
| 乌鲁木齐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015-11-2717:15:46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有害生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5-11-27 | |
|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建设施工(包括建筑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本办法适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区市城区内的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中转、异地回填、消纳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其中进行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执行。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废弃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5-12-01 | |
|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5-11-30 | |
|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汽车(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5-11-26 | |
| 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5-11-30 | |
| 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 | — | 2015-12-02 | |
|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的管理。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1-24 | |
|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2-01 | |
| 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15-12-01 |